员工遭遇被解雇应先理清再维权

时间:2024-07-14 14:05:56
员工遭遇被解雇应先理清再维权

员工遭遇被解雇应先理清再维权

员工遭遇被解雇应先理清再维权,劳动者被“解雇”,首先必须要分清“解雇”的情形,无论是与单位协商调解,还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依法主张权利。来看员工遭遇被解雇应先理清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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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不胜任岗位”被解雇

小丽2009年10月高中毕业后进入某服装厂工作,并与该厂签订了期限长达5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因小丽工作认真与另外两名员工一起参加学习培训,后在该厂负责服装裁剪工作。由于小丽学习时间较短,且需要裁剪的服装品牌多,小丽有时会出现所裁剪的服装尺寸不准确的现象,最终因技术问题导致服装不合格。2012年10月,该厂以小丽不胜任工作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合同。此时,小丽以自己怀孕5个多月为由,要求厂里继续履行合同。该厂认为小丽不胜任工作,坚持不改变原决定。小丽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判决撤销该厂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案例评析

程序非法属于“非法解雇”

在本案中,该服装厂解除怀孕女工小丽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非法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即使女工小丽没有怀孕,该服装厂以小丽不能胜任服装裁剪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服装厂应当对小丽重新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再次培训。如果经过以上程序,小丽仍然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单位才可以与小丽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合法解雇的三种情形

被解雇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解雇分为合法的被解雇和非法的被解雇。合法解雇,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有权单方解雇的三种情形:过错性解雇、非过错性解雇和经济性裁员中的解雇。过错性解雇是指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雇,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雇经济补偿金。非过错性解雇是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雇,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经济性裁员中的解雇是指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方式,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都属于非法解雇,被解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恢复劳动关系,赔偿非法解雇给自己造成的工资损失。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客观上已经不能恢复的,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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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1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40条,没提前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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