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危害
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危害,我们生活中总是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竞争,公平的竞争是有很好的推动作用的,但是有人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出现不良的竞争,以下是关于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危害。
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危害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是: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
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危害2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个比较宽泛和抽象的概念,并且它是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集合,不是一个具体的行为,因此,很难对其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就是在国际范围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也有许多不同的理解,而且对其认识也是随着历史发展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德国早期学者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做海神,认为它千变万化,掠夺商人们诚实劳动取得的成果。而意大利学者把其比做捉摸不定的云彩。还有的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所有欺骗其他任一厂商的顾客为目的的行为及手段。”“不正当竞争,是指利用欺蒙、虚假的手段,排斥公正和诚实,非法夺取他人利益,招徕顾客的行为。
”法国学者则将其定义为:“凡利用欺诈手段出售产品,以及厂商为了从他人现有利益中获益,促使他人商品及企业解体,并使其商业市场受到打击的行为,均视为不正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与危害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市场竞争机制产生的一种副产品,不仅具有其特定性,而且也有反映其本质的如下特点。
1、手段的多样性。这种行为的实施者,主要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出卖人,有时也包括获取商品和服务的购买人。但更多地表现为前者,他们在交易活动中为了取得或争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并使自身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往往采取或运用种种不正当交易或竞争手段,如欺诈、假冒、排斥、引诱、贿赂、诋毁、贬低、隐瞒、混淆、串通、窃秘等等。
这些不法竞争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不仅表明了现代市场交易与竞争的激烈性、复杂性与风险性,同时也证明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艰巨性。
2、性质的违法性。这种行为的性质不是合法的,而是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并予以制裁的违法行为。这是因为行为者所采取的各种不正当交易手段,一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其行为本身不仅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而且破坏了正常、公平、公正的社会交易秩序和竞争机制。二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等公平交易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交易者应以善意、诚实、公平的心理状态进行交易与竞争活动,任何以非法或非正当手段所进行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制裁。
3、范围的广泛性。这种行为广泛地存在于经济领域的各个行业、部门以及交易者之间。由于各种类型的交易者、竞争者存在与活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加上其交易的形式、手段、方法与目的的多样,因而凡与竞争共存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广泛地存在于各个交易领域及过程之中。
这是因为,一方面交易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规避法律,常常采取五花八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千方百计地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处于竞争优势地位,他们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越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广泛性就越大;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竞争的方式和竞争的领域也在不断地增多与扩大,旧有的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与翻新,并以新的形式与面貌出现,现代的新的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也将随之不断产生。因此,在现代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常以多种表现形式,广泛地存在于各个经济交换领域的每一个角落。
4、违法的'交叉性。如前所述,这种行为是违反竞争法的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的产生与出现,其本身不仅仅是违反竞争法,而且还可能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广告法或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
因此,一种不当交易行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过来说,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也可能是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这样在违反法律上有一定的交叉。
这种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现象称之为法律竞合,即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违法的交叉性,但其行为交叉触犯法律的范围和领域都是市场交易或竞争领域。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具有的违法交叉性,表明它受多个法律的调整,因此,要求立法者在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以及执法者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适用法律时,应注意立法、司法与执法的相互协调关系。
5、认定的复杂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标准和依据。同时,这种行为又常以合法、隐蔽的形式出现。因此,认定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间的区别,以及对两者界限的划分有时就显得十分模糊、困难与复杂。
如就某一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其侵犯的利益不仅是直接竞争者或间接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利益,而且还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对象可能是某一事物的一个方面,也可能是某一事物的多个方面或者不同事物的不同方面;
某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多个法律的规定;某一竞争者或经营者也可能同时实施多个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质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既增大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的困难,同时也给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带来一定的难度
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危害3
第一,不正当竞争影响和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
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曾指出,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由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同时会带来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
于是,他积极主张开展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但是,斯密却忽视了不正当竞争的负面影响,忽视了不正当竞争影响社会生产发展的事实。不正当竞争者们把驱利活动,放在制假销售假上。制假不利于科技进步,不利于生产发展,还会降低社会对某些商品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减少,必然影响生产的发展。
第二,不正当竞争,导致市场上交易成本增加,经济运行效益降低。
市场交易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正当竞争则付出的交易成本少,成本减少,则效益增加。反之,不正当竞争,则会导致付出的交易成本上升,交易成本上升则会使市场上的经济主本的效益降低。
为什么不正当竞争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呢?这主要是由两方的因素造成的。
从卖方来看,面对一个无序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的市场,他们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十分注意防止劣质产品假卓越自己的产品,办法之一就是增加制造防伪标志的费用。
从买方来看,则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如了解商家的经营作风,了解产地,小心谨慎地挑选,分析包装,判断真伪,这些,都会增加买者的精神紧张和心理疲劳,或者买者为了避免上当,就干脆离开市场,使得市场交易障碍增加,这都会造成市场运行成本增大,市场运行效益下降。
第三,不正当竞争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和损失。
制造假卓越伪劣商品,同样要投入人力、物力资源,而把这些资源投入进去,生产出来的产品或者是不合格的产品,或者是虎假使用价值,或者是有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产品(假酒、假药、假食品等多次酿成大宗人身伤亡的惨祸)。生产这些产品的资源耗费,都只有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社会财富的一种净损失。
第四,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市场期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我国把3月15日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日。不正当竞争中的市场期诈,必然违背等价交换原则
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我们曾从市场投诉中得知,一家生产经营墨鱼的“公司”,用一个非常精美的礼品包装盒,盛装着仅有两三个墨鱼,量为二两(开窗展露)。除这二两墨鱼外,而在偌大一个窨的盒内则全部填充马粪纸板,共重八两。
这则投诉反映了消费者受到的经济损失率高达80%。消费者的权利,还包括知道权。而市场欺诈,恰恰掩饰商品的真实情况,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知道权。
此外,消费者保护法把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作为权益保护的基点,而市场上销售的假卓越伪劣产品还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了许多问题。
我国每年由假药、假酒、劣质电器、劣质食品等造成的消费者伤残、死亡的事例为数不少。
综上所述,以不正当的商品包装为手段所进行的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负面作用很大。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明确了利用商品包装进行不正当市场竞争的种种表现及其多方面的负面作用。我们要坚决反对扭曲商品包装功能的非法包装行为。
我国的《商品包装法》虽然尚未出台。但我国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说,这诸多法律的颁布,对于杜绝非法包装、遏制市场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是“有法可依”了。
然而,为什么我国的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假卓越伪省产品还严重充斥市场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不外乎是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权力腐败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有“造假之人,必有容假之官”(《康熙微服私访记》语)。执法部门不认真执法,搞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生产经营者缺乏遵守市场的自觉性,如法制观念差、守法不自觉,处理不好守法与牟利的关系等等。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保护和推动市场竞争的正当开展,应该明确行政管者与生产经营者两方面各自的市场责任。
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要切实担负起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 责任。我们的政府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政府,纵容、袒护非法包装及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对人民的犯罪,是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的。
用纵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来“繁荣”地方经济更是目光短浅的行为,一个地方不能靠搞市场欺诈来发展。相反,只有根绝市场欺诈,领先科技开发和科技创新,不断发展名、优、特、新产品,才能促进地方经济长期的稳定发展。
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经营,担当其正当参与市场竞争的责任。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要知法守法,要遏制对非法利益的追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始终对消费者负责。
要懂得:用市场欺诈的办法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虽可以谋一时之利,但对消费者和社会却构成了危害,其结果必然是“以损人开始以害己告终”。